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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15版(2024年11月06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康复中再受伤 医患谁担责
□曾晶晶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原告刘某因重大交通事故受伤就医治疗,出院诊断为颈髓损伤伴四肢不全瘫等。经司法鉴定,刘某颈髓损伤为交通事故外伤所致,颈髓损伤后遗四肢瘫痪,构成五级伤残,需人护理。

       之后,刘某数次至被告某老年病康复医院进行康复治疗。2020年9月,刘某再次入该医院进行治疗。《护理记录单》记载:9月17日,患者步行入科室,入院Morse(专门用于预测跌倒可能性的量表)评估为跌倒高危,已告知家属,已开展相关入院宣教,医嘱予二级护理。此后,医院多次嘱咐其康复锻炼时需有人陪伴,注意防跌倒。

       2020年11月22日,刘某在家人陪同下在医院走廊自行康复锻炼,突发后仰跌倒,致使蛛网膜下腔出血,处于植物人状态。

       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地点系医院病房外走廊,当时在场人员不多,场地空旷。刘某背向墙壁蹲在地上,其母亲陪护在旁,约几分钟后,刘某自行起身(其未用手抓墙壁上的手扶杆)站立后突然向后摔倒至地面。经司法鉴定,刘某颅脑损伤后遗四肢瘫痪,构成一级伤残,混合性失语,构成三级伤残,颅脑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大小为完全作用,为完全护理依赖。

       刘某摔倒后,被送至某三甲综合医院治疗。出院后,又转至被告医院,医疗自费部分为21万余元。自2021年11月起,刘某家属未再向医院支付费用,目前欠付医院治疗费用约10万元。刘某妻子表示,被告没有对刘某进行有效治疗,也没有尽到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要求被告赔偿伤残补助金、医药费、护理费等共计约360万元。医院则认为,刘某系在家人陪护下摔倒,医院不需承担责任。双方就此僵持不下,最终导致了本案的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

       1.医院针对病患是否尽到医护义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2.医院作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是否存在过错,并承担相应责任。

       针对争议焦点1,法院认为,刘某在摔倒事件之前,已能自行走路。住院时,医院已告知刘某及其家人跌倒风险为高危,并开展入院宣教,嘱予二级护理。之后的护理医嘱也记载“嘱其康复锻炼时有人陪伴,注意防跌倒”等内容。

       刘某所属的二级护理级别不需要医护人员时刻陪伴。刘某及陪护的家属在走廊活动时,刘某向后摔倒并非受到外力或其他因素影响,系自身原因所致。因此,刘某自身及陪护家属应承担责任。医院的护理记录多次嘱咐患者“康复锻炼时有人陪伴,注意防跌倒”,刘某及其陪护家属自行活动并非医院能时刻管控的内容,医院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提示义务。

       关于争议焦点2,法院认为,事发场所的扶手、地板均系常规医院场所配置,刘某也并非因为场所配置导致摔倒。刘某主张医院承担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缺乏依据。

       刘某摔倒后初期亦向医院支付费用,直至2021年10月底,双方未发生争议。2021年11月起,刘某未再向医院支付费用,后至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约360万元。且刘某因交通事故及摔倒事件两次受伤致残,法院向双方释明诉讼风险,建议双方申请对“2020年11月22日的摔倒事件与刘某现在的病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具体的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双方均未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并非医疗专业机构,无法明确摔倒事件的致害情形。法院认为,不宜对该类老年病康复机构苛以过多的责任。综上,法院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审判要兼顾社会效果

       本案中,原告刘某在交通事故致残后,根据医嘱到民营医院进行康复治疗,明显是在家属看护下摔倒,但是以自己在医院治疗期间受伤为由,坚持认为医院需要承担责任,不支付医疗费,还要求医院无偿治疗,并且向医院提出巨额赔偿。家属将处于植物人状态的患者长期置于医院,扬言要让患者死在医院,维权方式明显过激。

       观其案情,原告的医嘱确实是需要二级护理,医护人员是否尽到了百分之百的协助护理义务,也着实引发一定争议。如何在裁判中既展现公平正义,又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兼顾民营医院营商环境因素,都是本案处理的重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指出,要妥善处理医疗健康服务和体育消费纠纷。依法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积极保护患者等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严惩“医闹”,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积极引导医疗机构等主体增加高质量的医疗、养生保健、康复、健康旅游等服务,助力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对于本案被告这类养老医疗服务机构来说,法院的裁判结果可能对其的营商环境及当地养老事业的发展造成影响。如果不予仔细甄别,按照传统的“伤者为大”观念追求“息事宁人”,以模糊笼统的方式判决被告承担一定比例(较小比例)的责任,让家属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和心理安慰,虽然在个案上会减轻法院在缠诉、信访、舆情等方面的压力,但长久来看,并不利于类案纠纷的处理,甚至会引起其他病患纷纷效仿,不利于构建健康良好的医疗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曾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要求司法程序中要正确认识、精准把握党和国家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大局,立足司法职能,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奠定坚实基础。若以司法裁判这一公权力方式给医院附加过于严苛的责任,无疑会损害民营养老医疗服务企业的营商环境。

       为追求案结事了的实际效果,本案判决后,承办法官对病患家属积极开展释法明理工作,向其详细解释司法裁判的理由和依据。同时,在医院自愿协商处理的前提下,组织双方判后协商。

       座谈中,法官向医院释明在治疗过程中,即便患者行动能力尚可,医护人员还是要尽心予以充分的注意、看护、提醒。医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愿意给予患者一定程度的帮助且减免患者部分费用,患者家属也积极配合迅速办理了出院手续。这起医患纠纷妥善解决,双方均未上诉,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良好统一。 (据《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