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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迎来了第113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在每年的全国两会上,女性相关话题总能引起代表委员的热烈讨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女性地位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为了更好地保障广大妇女权益、促进女性发展,代表委员从女性权益保障、婚育问题、就业问题等角度,从各自的领域出发,带来了自己的思考和建议。
全国政协委员林怡:
修改法规 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
用人单位作为用工主体,在创造平等就业环境中举足轻重。今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书记处书记林怡带来了关于采取积极措施鼓励用人单位创造男女平等就业环境的提案。林怡建议,应通过落实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完善生育假期用工成本合理分担机制、落实男性育儿责任、对在创造男女平等就业环境方面表现突出的用人单位进行表彰等方式,推动创造男女平等就业环境。
具体来说,一是抓好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作了重点规定,明确了就业性别歧视情形、救济渠道和法律责任。建议人社部及时修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配套法规政策,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指导各地加强对招聘、录取、晋职、晋级、培训、辞退等环节性别歧视行为的监管。同时,健全完善就业性别歧视联合约谈机制,会同工会、妇联对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用人单位进行约谈,纠正企业违法行为,为妇女公平就业创造良好环境。
二是完善生育假期用工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建议财政税收部门加强研究,给予女职工数量较多的企业税收减免或者补贴等优惠政策,缓解企业因女职工生育增加的用工成本压力。
三是落实男性育儿责任。落实父母育儿假和男性陪产假可以平衡两性生育用工成本差异,营造有利公平竞争的就业环境。同时,也可以强化男性育儿责任,分担女性育儿压力,有利于提高女性生育意愿。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普遍设置男性陪产假、父母育儿假,对男方参与育儿有一定帮助,但现实中男性休假比例不高。建议国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男性完整享有育儿假期。
四是对在创造男女平等就业环境方面表现突出的用人单位进行表彰。建议人社、工会等部门将企业建立男女职工入职、培训、晋职、晋升、离职等性别平等年度报告制度及创造男女平等就业环境情况,纳入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基础性评价指标,并在总分中设置一定分值(如5~10分),对得分高的企业进行表彰。建议开展寻找、评选“男女平等社会责任企业”活动,对表现突出的企业进行表彰和宣传。
全国政协委员袁亚湘:
提升话语权 消除对女性搞科研的偏见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协副主席、中科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袁亚湘介绍,尽管女性科技人才工作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层面认可,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问题重重。女性科技人才的能力常被低估,竞争机会依然弱势,“泄漏管道”现象明显,人才梯队建设薄弱。在我国现有的科技评价体系中,各级学术委员会、项目评审组成员中女性的比例往往极低甚至为零,在决策层中,女性的发声几近湮没。
对此,袁亚湘建议,要加强宣传,提升科学中的性别平等意识,充分强调女性角色对科技创新不可或缺的关键作用。同时,要加强对女性幼童、少儿时期从事科学事业的正确引导,以吸引更多女性从事科技创新,消除广大社会群体对女性进入科研领域的偏见。
在推进配额制方面,袁亚湘建议,各级学术委员会、项目及人才称号评审组等科技决策单元中,规定女性科技人才的最低占比。充分提升女性科技人才在重要事项的评审及决策中的参与度,切实提升女性话语权。在科研机构、科技社团机构,为女性科技工作者加强合作、“抱团取暖”提供有力平台。
全国人大代表罗卫红:
从情感和政策上包容并关爱“落单”女孩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罗卫红关注到“大龄剩女”这个词,“现在有些人喜欢用这个词来形容部分未婚的女性,尤其是一些女孩子三十几岁未婚,往往会被人戴上这顶帽子,我认为不应去贬低她们。客观上,确实有一些女孩因为各种原因‘落单’了,我觉得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有一部分是主观上选择不婚,也有一部分可能是客观原因,有结婚的意愿,只是还没遇到对的人。对于这两部分群体,可能要用不同的方式去引导。”
罗卫红认为,要抓住两个关键词——包容和关爱。“对于这部分‘落单’的女孩,不要随意给她们扣帽子,而要包容她们,并给予关心关爱。对于主观上不愿意结婚的,可在尊重对方的基础上适当用政策激励、积极引导;如果是客观上还没有遇到合适的另一半,可以给她们创造机会、搭建平台,帮助她们寻找另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