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上最早的校园欺凌的概念界定——“当一名学生长期和反复地遭到另一名或多名学生的攻击时,这个学生就受到了欺凌。而且受欺凌的这个学生是难以反抗这种攻击行为的”。而所谓的“攻击行为”,指蓄意伤害他人,造成他人不适和难过的行为。这是“校园欺凌研究之父”挪威奥威斯教授于1983年对校园欺凌做出的定义。校园欺凌自此被确定为一种发生在学生之间的特殊的攻击行为。而该定义所强调的欺凌的三大特征:恶意攻击、重复发生、行为施受方之间的力量失衡,则成为实践中判断欺凌行为的重要依据。
时隔40年,202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欺凌研究首席专家诺曼教授发起了对校园欺凌概念的重新界定活动,除了继续强调欺凌的恶意攻击、力量失衡的特点,更强调欺凌是“不受欢迎的人际行为”,是“会对目标个体或群体以及更广泛的学校社区造成身体、社交和情感上的伤害”的行为,即强调了欺凌的“伤害性后果”。
我国在界定学生欺凌概念时,充分借鉴了这些国际共识,并结合本土情况进行了明确阐述。其中,2017年教育部等11部门印发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指出,“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此后,《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指出“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2021年教育部出台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中的欺凌行为认定标准里则强调了欺凌行为是“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对另一方”所施加的。综合这三条概念界定,我们可以梳理出学生欺凌的四个判定要素——
主体要素:双方均为学生,且欺凌者与被欺凌者之间具有明显的力量强弱对比关系。
主观要素:欺凌者主观上具有蓄意或者恶意造成他人伤害的想法,即具备明确的攻击目的和实施动机。
行为要素: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了欺压、侮辱等具体的欺凌行为。
结果要素:被欺凌者感到身心痛苦,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等。
这一框架不仅将欺凌与其他一般性攻击行为区分开来,也为我们判断某一事件是否属于欺凌提供了清晰的标准。 (据“人民教育”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