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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15版(2026年04月29日) 上一版 下一版
“低头族”踩空摔伤 该谁“买单”

在智能手机深度嵌入日常生活的今天,“低头族”已成为街头巷尾一景,由此引发了不少安全事故。当行人走路时因持续低头看手机导致踩空摔伤,责任应由谁承担?

低头专注看手机

踩空摔倒致骨折

一个阳光明媚的午后,郭女士与朋友相约前往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商场餐厅聚餐。

在餐厅出口与外部公共区域的连接处,有一段长约3米、高3层的木质结构台阶。台阶表面因长期使用而略显磨损,但整体结构完好,无明显破损或危险凸起,台阶两侧装有扶手。

下午3点,郭女士因有事需要提前离开,遂与朋友在餐厅门口道别,之后便一直低头专注查看手机信息,手指不停滑动屏幕。由于注意力完全被手机上内容吸引,郭女士在沿餐厅外台阶步行下楼时,未留意台阶高度变化和脚下状况,仅凭惯性及模糊的空间感移动脚步,在迈下第一级台阶时,因未能准确判断台阶高度且重心不稳,脚底骤然踩空,身体随即失去平衡,整个人重重地侧摔在台阶边缘,并因惯性沿着台阶斜面滑落至地面平台才停止。

摔倒后,郭女士短暂停留,感觉腰部隐隐作痛也并未在意,随即自行起身离开现场。事发十天后,因腰部疼痛症状没有好转反而逐渐加重,郭女士前往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其为腰椎右侧横突骨折,需卧床休养数月并接受后续治疗。

认为错不在己

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此次意外受伤,郭女士不仅要承受身体上的痛苦,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一系列费用,还让郭女士直接与间接损失达6万余元。

郭女士认为,造成其摔倒的根本原因,是餐厅外台阶存在严重磨损,而餐饮公司及商场的物业公司未能及时修复,也未设置足够的警示标识,未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餐饮公司与物业公司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伤情稳定后,郭女士便开始与餐饮公司及物业公司沟通赔偿事宜。餐饮公司与物业公司虽然对郭女士的遭遇表示同情,但坚持认为己方无过错。双方就事故原因和责任划分存在根本分歧,多轮沟通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郭女士整理好诊断证明、费用票据等材料,一纸诉状将餐饮公司和物业公司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公司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

法庭上,餐饮公司提交了多项证据进行抗辩。餐饮公司辩称,作为餐厅经营者,其定期对餐厅内外区域进行巡检维护,并一直设有“当心脚下”的安全警示标识放置于餐厅门口,已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事发时,餐厅外台阶虽有磨损,但属于正常使用中的自然损耗,磨损程度完全不影响正常通行安全,未达到需要修复或专门设置相关警示标识的情形。更关键的是,郭女士摔倒是其自身低头看手机、忽视行走安全导致,与餐饮公司无关,餐饮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当庭出示了公共区域清洁日志,证明其对公共区域包括餐厅外台阶进行了定期清洁、检修。

庭审中,法官详细查阅了事发监控视频。视频画面清晰显示,郭女士从出现在画面中开始,便一直低头专注操作手机,步行过程中视线始终未脱离手机屏幕,未留意前方台阶情况,最终不慎踩空摔倒。监控画面中的自然光照状况和能见度均良好,未见下雨、下雪,台阶处也未见积雪、积水、结冰等情况。

安全保障义务有限度

公民应对自身安全负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台阶的轻微磨损属正常损耗范畴,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安全隐患,事发当天天气晴好,环境无障碍,餐饮公司及物业公司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两公司对原告行走中低头看手机的行为并不能预见也不能控制。如何正常安全行走是常识,无须商家特别提示。郭女士在离开餐厅的过程中始终低头看手机,未观察前方路面,导致失足摔倒,显然是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两公司对此并无过错。因此,法院判决驳回郭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郭女士不服,于2025年1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设定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促使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他人安全,但该义务绝非无限责任,其尺度必须与经营规模、行业特点、管理能力相适应。具体到本案,现有证据显示,事发地点事发时环境安全、设备正常,没有足以影响步行安全的异常情况,且餐饮公司已在餐厅门口处摆放安全警示标识,案涉两公司均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郭女士作为成年人,理应清楚“低头看手机”行为的危害,但直至二审诉讼期间却仍以“在别的地方也看手机”作为抗辩理由,这恰恰反映出其对自身安全的漠视。事发时,郭女士持续低头看手机的行为,是主动将自身注意力从行走中抽离,是在给自己制造安全风险,由此导致的损害结果应当由其自己负责。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郭女士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据《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