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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7版(2022年08月31日) 上一版 下一版
17部门联合发文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日前发布,指导意见从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等7方面提出20项具体措施。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3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综合施策、精准发力,完善和落实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落实政府、用人单位、个人等多方责任,持续优化服务供给,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积极营造婚育友好社会氛围,加快建立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健全服务管理制度,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一)改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
 ●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全面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
 ●推进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各省、市、县级均应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
 (二)提高儿童健康服务质量。
 ●推进基层医疗机构儿童保健门诊(儿童保健室)标准化建设。
 ●支持开展10个左右儿科类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推进儿科医疗联合体建设,促进优质儿科医疗资源下沉和均衡布局。
 (三)加强生殖健康服务。
 ●扩大分娩镇痛试点,规范相关诊疗行为,提升分娩镇痛水平。
 ●推进辅助生殖技术制度建设,健全质量控制网络,加强服务监测与信息化管理。
 (四)提高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
 ●建立完善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渠道,普及科学育儿知识与技能。
 ●鼓励地方采取积极措施,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


 三、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五)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
 ●2022年,全国所有地市要印发实施“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
 ●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
 ●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加强对普惠托育机构收费的监管。
 ●拓展社区托育服务功能,完善婴幼儿照护设施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加快制定出台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
 (六)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
 ●拓宽托育建设项目申报范围,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支持力度给予建设补贴。
 ●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托育服务事业发展基金,向托育行业提供增信支持。
 ●各地要建立托育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落实疫情期间托育企业纾困政策。
 (七)提升托育服务质量。
 ●依法逐步实行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深入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加强托育岗位人员技能培训。
 ●深入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


 四、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


 (八)优化生育休假制度。
 ●各地要完善生育休假政策,从保障职工生育权益和保护生育职工健康权的功能定位出发,体现保护生育和养育过程,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促进公平就业和职业发展。
 (九)完善生育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险制度。
 ●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作用,保障生育保险基金安全。
 ●指导地方综合考虑医保(含生育保险)基金可承受能力、相关技术规范性等因素,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五、强化住房、税收等支持措施


 (十)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优化公租房轮候与配租规则,将家庭人数及构成等纳入轮候排序或综合评分的因素,对符合条件且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可直接组织选房。
 ●完善公租房调换政策,对因家庭人口增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根据房源情况及时调换。
 (十一)精准实施购房租房倾斜政策。
 ●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有条件的城市可给予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相关支持政策。
 (十二)发挥好税收、金融等支持作用。
 ●实施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建立对依法保障职工生育权益的用人单位激励机制。
 ●向提供母婴护理、托育服务以及相关职业培训、消费品生产的企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六、加强优质教育资源供给


 (十三)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
 ●健全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分担、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优化完善财政补助政策,逐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水平,保障普惠性学前教育有质量可持续发展。
 ●健全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十四)提高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
 ●优化义务教育结构,确保义务教育学位主要由公办学校提供和政府购买学位方式提供。
 ●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发挥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提升课后服务质量,按规定保障课后服务经费。
 (十五)加强生理卫生等健康教育。
 ●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加强婚恋观、家庭观正向引导。


 七、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


 (十六)鼓励实行灵活的工作方式。
 ●用人单位可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工作方式,为有接送子女上下学、照顾生病或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职工提供工作便利,帮助职工解决育儿困难。
 (十七)推动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
 ●推动用人单位将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相关措施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条款。
 (十八)切实维护劳动就业合法权益。
 ●加强监管执法,健全司法救济机制,探索开展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维护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八、加强宣传引导和服务管理


 (十九)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
 ●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和群团组织优势,积极开展人口基本国情宣传教育,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倡导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尊重父母、儿童优先、夫妻共担育儿责任。
 ●组织创作一批积极向上的文艺作品。
 ●开展全国生育友好工作先进单位表彰活动。
 (二十)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
 ●强化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人口管理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
 ●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