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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15版(2025年03月19日) 上一版 下一版
警惕医美刺客 勿入美丽陷阱

       随着医美行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消费者选择通过按摩美容保持健康,利用医美技术提升形象。然而,违规医疗美容也层出不穷,严重威胁着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医美项目按摩机构能说做就做?说好的手术材料能随便更换吗?免费理疗时受伤,责任谁担?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梳理了医美行业中常见的医疗服务纠纷。

       美容机构超范围经营  构成欺诈被判三倍赔偿

       韩女士在某美容机构接受美容按摩服务。在一次服务过程中,美容师向韩女士推荐了牙齿贴片美容服务,韩女士听后较为心动并同意。事后,韩女士发现,该美容机构未持有相关医疗资质,但却给自己实施了牙齿贴片美容服务项目,构成消费欺诈,故起诉到法院,要求美容机构退还医疗费19800元并给付三倍赔偿59400元。

       美容机构辩称,机构和牙科诊所合作,为有牙齿美容需求的消费者提供服务。韩女士的牙齿贴片美容项目是牙科诊所在机构示范营业时完成的,仅是示范案例,韩女士知情并明确表示同意。机构主观上无欺诈意图,也未实施欺诈行为。因此,仅同意退还诊疗费用,不同意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美容机构经营范围仅载明生活美容服务和化妆品零售。牙齿贴片美容项目属于医美服务,超出该美容机构经营范围。美容机构也承认提供该服务时未考虑超出经营范围的问题,同意全额退还费用,法院对此予以确认。美容机构在为韩女士提供服务过程中隐瞒没有相关资质的事实,让韩女士误认为该机构拥有牙齿美容的技术能力和经验,构成欺诈。最终,法院判决美容机构退还韩女士19800元并付三倍赔偿59400元。

       法官提示

       近年来,医疗美容市场发展迅速,但相关消费纠纷呈现高发态势。为追求高利润,部分从事面部清洁等生活美容的机构超出经营范围和资质,实施牙齿贴片、注射填充、光电射频等医疗美容项目,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从事生活美容服务的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将面临三倍惩罚性赔偿。机构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业人员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开展医疗美容导致严重后果的,将面临人身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责。消费者也应全面了解医美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质,在做相关医美项目前做足功课,警惕“美丽陷阱”。

       擅自更换手术材料  口腔诊所承担违约责任

       汪女士到某口腔诊所种牙。口腔诊所为她实施了种牙手术。术后不到一个月,汪女士发现种植牙与牙龈交界处明显发黑,怀疑手术有问题。汪女士查看病历时发现,按照合同约定本应使用的进口骨粉被替换成了国产骨粉,认为口腔诊所存在欺诈和不专业行医行为,诉至法院,要求口腔诊所退还医疗费30500元并赔偿三倍医疗费91500元。

       口腔诊所辩称,在术前与汪女士谈话时,的确承诺种牙手术采用进口材料,但术中打开汪女士牙槽后发现骨粉使用量比预期大,因此在进口骨粉不足的情况下额外使用国产骨粉做微量填充,且没有收取费用。根据术中情况使用国产骨粉是正常诊疗行为,不构成欺诈。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女士和口腔诊所订立医疗服务合同,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中,医疗机构应遵守双方合同约定,尊重患者选择。口腔诊所未经汪女士同意擅自更换添加部分国产骨粉,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口腔诊所是因术中骨粉实际用量增大,进口骨粉不足的情况下,添加使用少量国产骨粉的,且已在手术记录单上记录,没有欺诈故意,因此,口腔诊所行为不构成欺诈。最终,法院结合口腔诊所的过错程度,以汪女士使用国产骨粉的金额为基础,酌情确定口腔诊所退还汪女士医疗费10000元,驳回汪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医美服务旨在满足就医者医美消费需求,商业性质强,就医者拥有较强的自主选择权和协商话语权。因此,医美机构在进行诊疗服务时,应当充分告知诊疗过程和风险,尊重患者选择。本案中,在就医者明确提出使用进口手术耗材的情况下,医美机构擅自使用国产材料,违背就医者意愿和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的“欺诈”的认定,不仅需要欺诈者主观上有实施欺诈的故意,还需要考虑该欺诈行为是否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本案中,医美机构并非擅自全部更换进口耗材,而是在实际耗材用量增大的情况下,补充使用国产耗材,没有欺诈故意,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

       免费理疗致残  理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

       理疗机构员工马女士在为机构项目做推广时,联系到李女士,想让李女士帮忙介绍人来做免费理疗。在李女士的介绍下,高女士接受了理疗机构的免费理疗项目。项目做完后,高女士感到头晕,吃完午饭后,感觉不适并昏迷,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高女士患有脑干出血、高血压3级等症,花费医疗费8万余元。

       高女士认为,马女士在做理疗前未按理疗规定程序测量血压,理疗过程中电流刺激导致自己脑干出血,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马女士所在机构存在重大过错。朋友李女士为该机构提供理疗场所,也存在过错,故请求法院判令理疗机构和李女士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65万余元。

       理疗机构辩称,测量血压并非理疗的前置程序。马女士虽然未给高女士测量血压,但已询问血压情况。高女士自述已服降压药,高压130mmHg左右,没有其他疾病,马女士在此情况下进行理疗,没有过错。并且,高女士做完理疗后并未昏迷,难以说明高女士伤残与理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李女士辩称,自己只是提供免费理疗的场所,没有实施理疗行为,也没有诱导或强制高女士参加理疗。发现高女士昏迷后立即将她送往医院,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理疗机构员工马女士在知道高女士存在高血压的情况下,并未给她测量血压,直接进行理疗。理疗后,高女士出现不适并住院治疗,理疗机构对此存在过错。高女士明知自己有高血压基础病,仍要求理疗机构提供理疗服务,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李女士邀请高女士进行理疗,并不必然导致高女士受伤,无法证明李女士对此次事故存在过错,故理疗机构承担80 的赔偿责任,高女士自己承担20 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理疗机构给付高女士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9万余元,驳回高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当下,在养生保健机构接受推拿、按摩、理疗等养生服务成为人们放松身体的热门选择。养生保健机构应当依法依规经营,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提供服务。在提供服务前,应与消费者做好充分沟通,全面了解消费者的身体情况,选择适合消费者的养生服务,并在服务过程中做好安全保障义务。即使是为消费者提供免费体验服务,也应严格规范服务行为,确保服务不打折扣。消费者在接受按摩养生服务时,应当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正规机构,对自身身体状况做好正确评估,在自身存在基础疾病的情况下,更要审慎选择。(据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