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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15版(2024年11月13日) 上一版 下一版
20个产科案例带来的法律启示
□袁江帆 刘诗卉 郑雪倩

       根据2020~2022年的全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2020年,妇产科在全国医疗损害纠纷案例高发科室中排在第一位,2021年和2022年,妇产科连续两年位居全国医疗损害纠纷案例高发科室第二位,仅次于急诊科。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2020年1月~2022年6月的产科医疗损害案例,共可检索到20个。对这20个产科医疗损害案例进行分析发现,造成纠纷的主要原因为:医疗告知、医患沟通存在缺陷,病历相关问题,医务人员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医学和检查手段的局限性导致不当出生,医务人员未遵守诊疗常规,外转产妇、新生儿管理缺陷,患方期望值高、对医疗风险不理解等。

       医疗行为

       面对更高的法律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定就是提醒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履行注意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医疗机构应针对产科的高风险因素制定相应制度,确保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尽到谨慎和注意义务,保证产科医疗安全。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强调了医务人员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必须及时向患者详细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并取得患者的明确同意。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书写病历时,对于医疗风险的描述往往十分简略,通常描述为“存在某种风险的可能”。随着民法典对“人格权”的强调,医疗决策模式由“患者授权医疗”向“患者参与医疗”转变,患者的自主决定权越来越受到重视。患者只有在具体了解病情信息及治疗方案,以真实的意思表达为前提签署了医疗知情同意书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医方的告知义务履行到位。所以,医务人员应针对患者的个体病情、多种诊疗方案利弊及风险、治疗预期效果等,以患者能够充分理解的方式进行说明。

??另外,民法典将“书面同意”修改为“明确同意”,体现出了告知方式不再限定于书面告知,医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口头、录音、录像、律师见证等多种方式,只要取得了患方的明确同意,即符合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民法典增加了保管期限内“遗失病历”和“违法销毁病历”需要承担责任的规定。医方只要在有效期内未妥善保管病历,导致病历遗失,以致无法查清诊疗事实及患者损害原因,法院可以推定医方承担责任。

       规范医疗文书书写是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关键。病历的价值不仅仅是一份记载病情的医疗文书,也是记录风险告知和医患沟通过程的文书。一份高质量的病历能体现医务人员对患者负责任的态度、反映医疗质量水平,并为医疗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用制度规范知情同意程序

       鉴于产科医疗损害纠纷高发,应加强对产科医务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增强其守法意识,使其从根本上掌握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医疗机构的说明义务及相应法律后果等,以此来保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此外,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用制度规范知情同意履行的环节和程序,进一步探索知情同意履行形式。

       尊重患者的知情权,最根本的是要完善知情同意书。以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积水潭医院妊娠期糖尿病患者管理为例。民法典颁布以后,医院产科在医院专职律师的指导下制定了《妊娠期糖尿病患者风险告知书》。该告知书将孕期血糖对孕妇和胎儿危害性,以及可能导致的不良情况进行详细告知。具有妊娠期糖尿病高危因素的孕妇需要对特定告知情况进行确认签字,签字内容由原来的仅签署名字改为签署“我已经知悉医生告知的孕期血糖对孕妇和胎儿危害性,以及可能导致的不良情况,会定期进行血糖监测、合理膳食”。避免了由于告知空洞化、流程化造成患者认知不足,以及由此引发的争议。

       医院可设立特殊患者、特殊手术律师见证制度。医务人员在律师的见证下,向患者及家属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告知诊疗风险、采取的措施和费用情况,明确各方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见证书。律师见证能够帮助产妇和家属充分了解各项医疗风险,同时也能够提醒医院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是对医患双方的有效保护措施。医院可设置专门的产科医患沟通室,配备录音和录像设备,全程记录重点患者沟通过程。

       综上所述,产科工作流程烦琐,告知内容多,所有环节落实到知情同意书上存在困难。医院应建立产科医患沟通室,对医患沟通环节进行录音、录像,可以减少临床的工作负担,在出现医疗争议时便于还原事实,也便于医患双方取证。

       此外,医疗机构应建立危重症孕产妇抢救评审制度和预警机制,确保孕产妇和新生儿生命健康安全,避免产科不良事件的发生。?

       产科更加需要人文关怀

       产科的服务对象是孕产妇和新生儿,在医疗服务中应该比其他学科更强调人文关怀。因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该更加注重完善服务细节,营造人文关怀氛围,不仅要为孕产妇提供心理护理和疾病预防、饮食调控、康复锻炼等方面的指导,也要在硬件设施上注重环境整洁、舒适、安静,尽可能为患者提供温馨和谐的医疗环境。同时,要注意尊重患者隐私,提高医患沟通技巧;学会换位思考、耐心倾听,对患者的需求有所反馈。

       产科诊疗风险高、不良后果严重,是医疗损害纠纷案例的高发地。因此,全社会都应树立产科风险意识,增进医务人员和患者的互信,营造良性医患关系。(据《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