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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2版(2022年01月19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改革支付方式,让医保和医疗“相向而行”
张国栋

    日前,国家医保局发布《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明确从2022年到2024年底,全国所有统筹地区全部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工作,到2025年底,DRG/DIP支付方式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


    这一计划的发布,意味着医保支付改革进入“深水区”和“快车道”,业内人士表示,在新型支付方式下,医院将回归功能定位,医生将回归治疗定位,这无疑是社会公众期盼已久的好事,也是医院医生本应有的初心使命。


    DRG为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DIP为按病种分值付费。这两种改革都是通过打包定价的方式,促进医疗机构转变运行机制,促使医疗服务提供方主动控制成本,为参保群众提供健康所需要的最适宜的服务。换言之,支付方式改革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能,用有限的医保基金为参保人购买更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同时激励医疗机构和医生主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升控制成本的内生动力,促进分级诊疗,从而让医保和医疗“相向而行”,实现多赢。


    这是必要的,更是可行的。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看病就医的刚性需求被逐渐释放。但按照现行以项目付费为主的支付方式,加之医疗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很容易滋生“大处方”“大检查”等过度医疗行为,不仅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还让参保人多花钱、医保基金多支出。通过改革,实施按病种或治疗方式等多个分类确定付费区间,从按项目付费向价值付费转变,不仅对医疗机构有明确的引导,也将在一定程度上,给医疗机构和医生戴上“紧箍”,倒逼其好自为之,努力提质控费增效。


    需要注意的是,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本质上是价格改革,因此除了支付方式的改革,还要有相应的配套细则,要对医疗服务的计价单位、付费标准、支付时间和质量标准等做出具体而明确的安排,使其最终形成的医疗费用能最大化地契合医疗服务成本,让有限的医保基金得到最高效利用。同时,鉴于实际操作中,难免存在一些非常规事件的情况,对这种患者支付政策,也需进一步细化、完善,以促进医疗机构及其医生真正提供既人性化又高性价比的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