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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11版(2021年11月03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新版三级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发布
据《健康报》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实施细则》明确,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分数在整个评审分数的占比不低于60%;评审结果判定为甲等的,现场评审得分不能低于90%;评审周期为4年,医院在评审周期内发生一项及以上情形的,延期一年评审;延期期间原等次取消,按照“未定等”管理。


   《实施细则》指出,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应当包括质量、安全、能力、效率、运行等多个维度;对于综合医院,13个重点专业质量控制指标和51个单病种(术种)质量控制标准,要尽可能纳入;开展限制类技术、人体捐献器官获取和移植技术的医疗机构,必须纳入“重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相关质控指标;提供年度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相关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将年度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全部纳入。


   《实施细则》强调,医院提供值与核查真实值差距在10%以上(含正负)、无法提供原始数据或被评审专家组认定为虚假数据的,均视为错误数据。


    据悉,三级医院评审新标准围绕“医疗质量安全”这条主线,推动医院评审由以现场检查、主观定性、集中检查为主的评审形式转向日常监测、客观指标、现场检查、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工作方向,对于实现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