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指出,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应当包括质量、安全、能力、效率、运行等多个维度;对于综合医院,13个重点专业质量控制指标和51个单病种(术种)质量控制标准,要尽可能纳入;开展限制类技术、人体捐献器官获取和移植技术的医疗机构,必须纳入“重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相关质控指标;提供年度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相关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将年度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全部纳入。
《实施细则》强调,医院提供值与核查真实值差距在10%以上(含正负)、无法提供原始数据或被评审专家组认定为虚假数据的,均视为错误数据。
据悉,三级医院评审新标准围绕“医疗质量安全”这条主线,推动医院评审由以现场检查、主观定性、集中检查为主的评审形式转向日常监测、客观指标、现场检查、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工作方向,对于实现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