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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化妆品禁止标注“可食用”
据《经济日报》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儿童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儿童使用化妆品安全。《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


    打开电商平台搜索儿童化妆品可以看到,不少商家在产品主页和详情页上标注着“天然配方”“无毒可食用”等宣传内容。针对这一现象,《规定》特别提出,禁止儿童化妆品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此外,针对婴幼儿和儿童在使用儿童化妆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误食、误用风险,《规定》要求化妆品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儿童化妆品性状、外观形态等与食品、药品等产品相混淆,并强制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


   “儿童健康安全是社会关注焦点,国家药监局一直高度重视儿童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定》还明确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儿童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并在产品开发、配方设计、标签使用、安全评估、生产经营、不良反应监测、不合格品处置等方面对企业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监管部门将加强儿童化妆品上市后的监督管理,重点对产品安全性资料进行技术核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依法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