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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11版(2024年03月27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动真格!成都中考政策剑指校园欺凌

       近日,成都2024年中考政策发布,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按理说,一个城市一次教育政策的发布,普通到不能再普通,为什么会引发如此广泛的关注和热议呢?细探究竟,3月20日,成都市招考委、成都市教育局印发《2024年成都市高中阶段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工作实施规定》,明确考生初中期间有校园欺凌等行为的,不得推荐为指标到校生,并在录取中最后投档。

       据了解,成都的中考招生分为填报志愿录取、指标到校生两种方式。指标到校生占市直属学校、各区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50 。其中,区域指标分配到校的,不需要参加中考;市指标到校生需要中考,成绩达到“重点线”可被录取。

       根据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关于深化中考制度改革的要求,成都市进一步完善“依据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录取模式。综合素质评价是对学生全面发展状况的观察、记录和分析,是培育学生良好品行、发展个性特长的重要手段。成都中考政策中提到,让综合素质评价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中真正发挥作用,有利于破解唯分数论,对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具有积极意义。

       立德树人是教育的根本任务。成都中考政策此次剑指校园霸凌,不仅体现了教育部门对于不良行为甚至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同时也是对近年来备受舆论场关注的类似事件的侧面回应。此外,根据新规定,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将成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其中不仅包括学业水平,还涵盖了学生的品行、艺术素养等多个方面。不再单纯依赖分数作为评价标准,也是一个尚可为之的尝试。值得一提,也更为可贵的是,新政策中的“负面清单”并非一成不变。学生可以通过纠正错误、积极表现来改善自己的综合素质评价,引以为戒、惩前毖后,也体现了教育惩戒的育人目的。

       不教而诛谓之虐,教而不诛谓之纵。校园欺凌这一社会问题的危害早已无须赘言,对施暴者的过度宽纵和对受害者的保护不力,不仅影响着教育理念、学生心理及校园安全,还关乎公平正义的信仰和对公序良俗的遵循。杜绝校园暴力,归正校园风气,当务之急是采取负责任的有效行动,以正确的处理方式形成示范和震慑效应,落实与霸凌行为相匹配的惩罚和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此次成都中考政策向校园霸凌亮剑,不失为可取之举。

       部分与校园欺凌有关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部分针对反校园欺凌的指导文件

     《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2021年1月20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要求通过深入开展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切实加强中小学生思想品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集中查处通报一批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大的恶性事件,指导各地进一步摸排工作死角,织牢联动网络,健全长效机制,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

      《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

       2016年11月1日,教育部等九部门(综治办、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印发《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各地要建立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及时报告制度,一旦发现学生遭受欺凌和暴力,学校和家长要及时相互通知,对严重的欺凌和暴力事件,要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联络公安机关介入处置。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2016年11月1日,教育部等九部门(综治办、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印发《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各地要建立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及时报告制度,一旦发现学生遭受欺凌和暴力,学校和家长要及时相互通知,对严重的欺凌和暴力事件,要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联络公安机关介入处置。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

       2016年11月30日,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学校安全的总体要求,推动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强调重点检查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中小学对防溺水、交通事故、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涉校涉生违法犯罪和心理、行为咨询与矫治等重点问题的预防与应对情况。 (本报综合 图/摄图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