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接入对应层级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传输和汇聚医疗健康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指导各级各类责任单位结合服务和管理工作需要,及时更新、甄别、优化和维护健康医疗大数据,确保信息处于最新、连续、有效、优质和安全状态。指导各级各类责任单位根据本单位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需求,实行“分级授权、分类管理、权责一致”的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部门和岗位,建立健全本单位健康医疗大数据开放共享管理制度,并建设相应的信息系统作为技术和管理支撑。
《办法》提出,开展健康医疗大数据科技研究、咨询服务、产品开发、数据加工等活动,鼓励开展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通过产业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引入、应用模式创新以及优秀服务推荐、联合创新实验室等方式,建立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创新创业、教育培训和应用示范基地,推动“政产学研用”协同发展。
《办法》要求,严守信息安全红线、底线,凡具体负责或承担健康医疗大数据采集、传输、存储、汇聚、挖掘和服务等的单位,均为健康医疗大数据安全管理责任单位,承担与其职能职责、工作任务相匹配的责任;在健康医疗大数据采集、存储、传输、汇聚、挖掘、服务等环节,必须确保国家安全、群众生命安全、个人信息安全和数据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