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明确,家庭病床服务的对象为符合收治范围的四川省辖区内家庭医生签约居民:经住院治疗病情已趋稳定,但仍需继续观察和康复的患者;诊断明确的慢性疾病,急性发作,有住院指征,因行动不便到医疗机构就诊困难的非危重症患者;外科手术后可以出院,或等待二期手术,但仍需进行各种管道或伤口护理或临床操作的患者,都可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建立家庭病床。
“建床”患者可在家享受以下服务:定期上门查体、观察病情和进行符合规定的诊疗。治疗项目包括针灸、推拿等中医服务项目,外科换药、肌肉注射、皮下注射、口服化疗、导尿、物理理疗、导管护理、造口护理、治疗性灌肠、喷雾吸入治疗、压疮的预防及护理等医疗护理服务项目;检查项目包括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心电图、血糖、动态心电图、动态血压、生化、电解质、床旁超声、射线照片等。此外,患者还可享受康复训练指导、营养膳食配制及指导、临床心理咨询和健康咨询等服务。
《规范》要求,家庭病床服务机构要建立合理的人员聘用、财务管理、档案管理、考核评价等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对服务资源、服务过程、服务监督与改进进行管理。此外,还要建立家庭病床质量控制评估机制,对家庭病床服务质量、服务对象的满意度等定期评估。
对于经治疗后病情好转无需医疗干预、病情加重需要转院、患者及其法定监护人要求撤床的患者,由责任医生开具家庭病床撤床证明,办理撤床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