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滑雪场成为很多人必去的休闲打卡地。虽然滑雪运动极具魅力,但滑雪运动的高风险性也容易导致人身意外伤害的发生。一旦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滑雪事故的责任认定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前段时间,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越级滑雪失控而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该案对滑雪运动中自甘风险原则作了详细阐述,即对自身滑雪技术过于自信、疏忽大意操作失误等过错导致他人损伤的,不属于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范围,应由符合侵权构成要件的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躲避不了的滑雪事故
邱某是一名资深滑雪爱好者,同时还是兼职滑雪模特、滑雪博主。2021年12月,邱某在某滑雪场的中级雪道上踩单板慢速滑行,在一个转板180°动作即将完成之时,突然听到后方传来许某“啊啊啊”的急呼声。依据滑雪经验,邱某立即采取双手扶地姿势保持稳定。然而,因许某俯冲速度过快,邱某发现时已无法躲避,被高速冲下来的许某撞伤。事发后,雪场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将邱某送至雪场医疗室,后送至医院进行诊疗,诊断结果为右脚踝关节骨折。许某支付了全部检查费用。当邱某要求再到其他医院做进一步检查诊治时,许某不愿一同前往,但表示会对后续治疗、赔偿负责任。后邱某多次到医院复诊,共花费医疗费等1700元,全休4个月。后双方就赔偿金额未协商一致,邱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许某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8万余元。
争论不休的责任承担
邱某认为,自己此前具有1259公里以上的滑雪滑行经验,具备在滑雪场高级雪道滑行的资格和能力。但许某作为滑雪初学者,既不懂滑雪规则,也不具备滑雪经验,没有将自己的滑行处于可控制的范围之内,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因此,许某作为侵权人应当对自己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许某则辩称,他此前会一些双板基础动作。当时自己在滑道上正常滑雪,是邱某不顾及其他滑雪者故意在滑道上做危险动作致使其摔倒在他人滑道上,使得许某无法躲避而发生了突发事件。许某指出,通过被撞的视频慢放可见,是邱某先倒地,雪板头直接对准许某头部,对其带来极大危险。再者,滑雪运动本身具有一定风险,根据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发生损害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邱某过度相信自己的技术水平,才让双方均受到了伤害,邱某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另外,许某表示,滑雪场作为经营者,也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人滑雪场则表示,作为经营者,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和提示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能误读的“自甘风险”
庭审中,许某自述本次滑雪系其第二次滑雪、第一次单板滑行,此前会推坡、刹车、拐弯等双板基础动作。在事故发生前,许某经教练简单教学掌握平衡的方法后即自行滑行,途中因速度较快摔跤,起来滑行后再次失控。
事故发生后,滑雪场对邱某进行了积极施救。经查,滑雪场已取得合法的滑雪运动经营资质,滑雪场地设施及相关人员均符合相关标准及专业要求,在场地内各个明显位置设置了滑雪运动相关注意事项及运动规则等方面的安全提示。
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具有一定的滑雪里程及经验、技巧,在中级滑雪道滑雪符合其运动能力,但不应苛求邱某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躲避高速冲撞而来的许某,因此邱某不存在过错。而许某在本次事故发生时是其第二次滑雪,更是首次尝试单板滑雪,滑雪经验严重不足,许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直接上中级雪道滑行所面临的事故风险有明确的认知。邱某作为前方滑雪者,具有雪道的优先使用权,许某从后方或侧方超越前方滑雪者时应保持安全距离,选择不会给前者造成危害的路线。然而事故发生时,许某从后方撞向邱某时未采取有效刹停或者躲避动作,而是下意识地下蹲,降低重心后躲,致使滑雪板前部翘起,反而加快了滑行速度,高速撞向邱某,因此其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对邱某的损害承担责任。从滑雪场的营业资质、安全提示、事故救助等方面表现看,其已尽到相应的提示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许某主张邱某的行为属于“自甘风险”,自己无须担责。但在本案中,许某违反雪场规定和滑雪安全准则,在缺乏经验的情况下直接在中级雪道快速下滑,具有重大过失,属于法条适用的排除情形,故不能苛求邱某自担他人的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害。因此,本案不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综上,法院认定,在本次滑雪事故中,邱某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而许某存在重大过错。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判决许某向邱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9.3万余元。(据《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