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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15版(2025年03月05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正确理解“自甘风险” 积极避免运动损伤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小勇

       自甘风险原则也被称为自甘冒险、甘冒风险原则,合理分配了在具有一定风险性的文体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责任。通常来看,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应符合以下条件:首先,文体活动本身具有一定风险性,且该风险是客观存在、符合常理以及被社会普遍认可的,而非超出正常判断能力所能预见的风险。其次,行为人应明知且自愿参加此类文体活动,能够了解并预见可能受到的损害。最后,行为人受到的损害不应由于自身原因或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导致,而是因其他参与人所造成。但其他参与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应适用侵权责任认定的一般规则,不能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同时,还应当明确,自甘风险原则仅适用于直接投身文体运动发生的损害,造成损害的其他参加者也应处于文体活动中,因观众等其他原因导致的损害则不属于自甘风险原则的范围之内。因此,法律上规定自甘风险,既合理分配了责任,也可以实现损害的预防。在司法实践中应谨慎适用自甘风险原则,避免固化思维,如不符合适用该原则的情形,则应根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合理分配责任比例。

       针对滑雪运动的高风险性,活动的参与者和组织者均应做到安全至上:

       第一,滑雪运动属于竞技性而非对抗性体育运动,在滑雪运动中考验的是滑雪者的专业技术,而非滑雪者之间的直接对抗行为,因此滑雪者应对滑雪运动的危险性、滑雪场地的熟悉度以及自身技术水平有合理的认知,应严格遵守国际滑雪规则进行运动,如运动前应佩戴护具、运动时应遵守安全路线原则等,同时不同技术水平的滑雪者应选择不同级别的滑雪赛道,不应跨赛道滑雪;

       第二,基于滑雪运动公认的高风险性,滑雪者应进行一定专业培训和学习,具备一定的滑雪专业知识,遵守国际雪联十大安全准则,可以通过购置保险降低风险;

       第三,滑雪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组织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风险提示义务,如设立安全警示牌、建立安全巡视制度等,认真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对滑雪者的运动资格有一定判断能力,同时具备基本的救助能力,为滑雪者提供一定的专业知识培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