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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2版(2023年10月25日) 上一版 下一版
为患者隐私套上制度的枷锁
□吴睿鸫

       近日,国家卫健委制定并发布《患者安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要求医疗机构进一步健全患者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制度建设,维护患者健康权益,最大程度保障患者的各项安全。方案明确规定,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保障患者诊疗信息安全,严禁任何人擅自向他人或其他机构提供患者诊疗信息。

       基于患者看病的需要,不可避免会带来患者隐私的暴露,但这并不意味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无限的豁免权利,恣意泄露诊疗信息,反而还应当严格规制。也正因为如此,国家卫健委出台的《行动方案》,专门对患者诊疗信息做出严禁外泄的硬性规定,为患者隐私套上制度之锁,筑牢坚不可摧的医疗信息安全屏障。

       在现实医疗活动中,由于对患者隐私权益重视程度不高,保护力度不够,导致医疗机构成为泄露患者隐私的“高发地带”。比如,有的婴儿出生刚几天,家长手机已经被售卖奶粉的电话轮番轰炸;譬如,患者暴露检查过程中,无关人员来来往往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还出现医护人员违法对诊疗检查进行直播,让患者在手术台上“裸奔”;再如,将患者病史、病情、病历等健康资料,通过微信等社交平台中大量被转发传播,还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从而使患者蒙受精神和经济双重损失。

       实际上,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安全,是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33条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患者隐私。《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也有类似的规定。对疫情期间的个人信息保护,《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对收集的信息、资料具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民法典》第1226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毕竟是事后惩治之举。即便违法犯罪分子得到严惩,但患者的个人隐私权益也受到严重伤害。值得关注的是,为保障诊疗信息安全,此次国家卫健委出台的《行动方案》,强化源头治理,从药品耗材、设备管理、机制建设、信息安全等与患者信息安全相关的各个环节链条,做出明确清晰且具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这显然有利于防患于未然,将问题隐患消灭于萌芽。

       患者安全专项行动方案向全社会释放出,切实保障患者的信息安全的强烈信号,表明了整治态度和治理决心。接下来,各级医疗机构应切实抓好落实,将各项制度不折不扣地真正落实到位。

       医疗机构作为提供特殊公共服务的部门,尊重患者隐私与治疗患者肉体病痛同等重要。保护患者隐私和尊重患者权益,应当成为医疗卫生行业严守的底线原则,成为医疗从业人员恪守的基本职业伦理。 (据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