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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2版(2022年08月24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免责条款 不是养老院的挡箭牌
张淳艺

近日,北京丰台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涉养老机构服务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纠纷特点进行介绍,特别指出养老机构“切勿通过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老年人行动能力弱、自救能力差,容易遭遇意外伤害,加之部分养老机构配套设施不够完善、服务水平有待提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有发生。为保护自身利益,许多养老院在接收老年人入住时,会要求家属签订《附加协议》《免责协议》等文件,将行走不稳跌倒等情况导致老人出现伤残、死亡意外作为免责条款。然而,免责条款并不能成为养老院的挡箭牌。


 《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同时,《民法典》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老人在养老院发生意外,养老院不能因为免责协议而撇清干系。各方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是要依据法律和事实来进行划分的。具体来说,因老人自身原因造成伤害,养老院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老人自行承担责任;因养老院照顾不周、服务不到位等导致老人受到伤害的,由养老院承担责任;养老院和老人都存在过错的,按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涉养老机构服务纠纷频发,折射出一些养老机构护理精细度不够,未尽到相应护理等级的照顾义务。对于养老机构而言,当务之急不是想方设法规避风险,而是不断提高服务精细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