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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16版(2024年08月07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别让药品沦为“另类毒品”
□李朱旻 王瑞普 马跃 夏思纯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毒品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一些吸毒人员将视线投向了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务工作人员因能够接触、开具此类药品,便成了他们围猎的目标。他们通过非法手段,从医务人员处获取药品作为毒品替代物吸食、注射,致使此类药品失管涉毒。在今年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10起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中,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一起医务人员非法提供麻醉药品案名列其中。该案结案后向相关医疗单位发出加强监管的司法建议,主动将办案融入社会治理,警示医疗行业进一步加强防范涉“毒”风险。

       变了味的医患关系

       陈某明是江苏省东海县某医院一名具有23年从医经历的医生,具有开具麻醉药品处方的资格,从业期间一贯表现良好,多次获得医院的先进荣誉表彰和患者送来的锦旗。然而,就是因为与患者何某某续上亲戚后,他的人生轨迹发生了巨大改变。

       2020年8月至2021年11月,何某某因肾结石疼痛在多家医院治疗,其间陈某明为何某某开具过盐酸吗啡注射液。从此二人因为就医关系而结识,何某某经常找陈某明聊天,后经双方深入了解,还续上了亲戚关系,便更加熟络起来。

     “起初他确实是结石犯了,我开具盐酸吗啡注射液给他是用于减轻他的疼痛。他说和我是亲戚,有的时候还会给我带点饮料或者外卖,我感觉他人还可以,就开给了他。”陈某明表示,刚开始给何某某开具麻醉药品主要是想减轻他的病痛。

       在这样持续的交往过程中,陈某明和何某某的关系日益深入,从医者仁心的同情逐渐变成了有着人情关系的“你来我往”。

       随着使用盐酸吗啡注射液的频率逐渐变高,何某某开始对吗啡成瘾,于2021年11月到外地某医院戒毒一个月有余。

       由于外地医院戒毒效果不明显,何某某回来后还在继续注射吗啡。与陈某明从单纯的医患关系升级为亲戚关系后,何某某经常以病痛为由找陈某明给自己开吗啡,为了逃避监管,还多次冒用他人身份就诊。碍于情面,陈某明多次违规满足了他的需求。

     “我知道他是冒用他人名义找我开吗啡,但我以为他是疼痛难忍,并不知道他吗啡成瘾。直到2022年3月的时候,我才怀疑他吗啡上瘾了。”2022年3月以来,陈某明在明知何某某注射吗啡已成瘾,且冒用他人身份就诊的情况下,仍违反国家规定,继续给何某某开具盐酸吗啡注射液共计200余支(每支10mg/ml)。

       2023年2月中旬,陈某明违规开具盐酸吗啡注射液的行为被医院发现。2月21日,医院向东海县公安局报案,陈某明非法提供麻醉药品案案发。

       违规开处方触犯法律

     “当时是想着方便病人,他冒用别人名字来开药,我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在案件侦查阶段,陈某明认为其没有以此牟利,也没有义务核实何某某提供的身份,自己并没有犯罪。直到案件侦查逐渐明晰,在审查起诉阶段才承认自己收受了何某某的钱财。

     “一开始给我钱和红包我没要。2023年春节过后说过节没给我买东西,就给点钱,我就收了,都是100元或者200元的数额,一共不到2000元钱。”

     “我作为一名医生,明知道向何某某开具盐酸吗啡注射液不符合规定,并且开具的数量和频率都不合常理,我还是开具了,不仅违背了职业道德,也触犯了法律。”陈某明在法庭上忏悔道,“我辜负了社会及家庭的期望,很后悔。我愿意接受法律处罚,希望早日回归社会好好做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明作为具有开具麻醉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在明知何某某已注射吗啡成瘾,且冒用他人身份就诊的情况下,仍违反国家规定,向其多次开具盐酸吗啡注射液,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考虑到陈某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终,东海法院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明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当地卫健委也对其作出开除公职和吊销医师执业证的处理。

       司法建议强化行业监管

       吗啡是我国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在医疗活动中可以用于缓解疼痛,但长期使用极易成瘾并产生心理和生理上的依赖,一旦流入非法市场,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陈某明频繁开具大量盐酸吗啡注射液、何某某冒用他人身份等一系列违规行为持续时间跨度长、违法行为次数多,暴露出了医院在麻精药品管理制度执行、临床使用规范、患者身份核实等方面存在漏洞。

       本案审结后,东海法院及时向该医院发送司法建议,提出整改建议:一是加强对麻精药品管理、使用等重点领域医务人员的教育管理,以案例宣传、警示教育等方式开展法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二是细化麻精药品开具和使用环节的全过程管理,依据相关条例完善操作流程及规范要求;三是严格落实患者身份识别制度,强调患者有效身份证明的核实,同时规范遗失物品认领工作,避免遗失的证件被他人冒领冒用;四是落实监管责任,设立专员对麻精药品购买、使用、储存、安全管理等实行全流程监督管理,定期开展专项自查。

       医院在收到该司法建议后,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一方面建立了麻精药品全流程监控制度、处方自动预警机制,并严格规范麻精药品药房管理,建立了专用药房,双人双锁,室内外均设置有监控设备,警保联动;另一方面,严格落实患者身份识别制度,在开具药品、注射药剂等环节多次核实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医院还强化法律法规宣传,树立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


       法官说法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

       定罪量刑思路

       本案中,如何准确对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定罪量刑,需要明确三个方面裁判思路:

       关于本案的罪名定性问题。从被告人陈某明开始的不认罪,到最终认罪认罚也是一个对法律认识转变的过程。该案中未认定陈某明存在牟利行为,这也就是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和贩卖毒品罪的区别。界定陈某明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牟利目的。案件审理过程中,虽然陈某明的供述、何某某的证言中均谈及吃饭、送水果及后期送现金等行为,二人是远房亲戚,具有感情投资的成分,陈某明主要是碍于情面,加之法律意识淡薄,才向何某某开具吗啡。根据在案证据材料,只能认定2023年春节后陈某明收受何某某钱款的数额为1000余元,从陈某明的身份、收入等考虑,不足以认定其具有牟利目的。至于该笔钱款如何处理,公诉人意见为作为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法院予以采纳,故在本案中不予判决。

       如何正确认定犯罪起始时间。本案中,公诉人明确2022年3月26日系何某某冒用他人姓名找陈某明开具盐酸吗啡注射液的时间,以该时间节点作为陈某明向何某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的时间节点。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对吗啡的临床应用标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已作出规范,但是实践中不同病人的情况各不相同,作为证人的医院相关人员的证言也仅证明陈某明开吗啡不规范,因对吗啡的临床应用涉及医学专业问题,法院认为以何某某冒用他人姓名开具盐酸吗啡注射液的时间作为陈某明的犯罪时间系对陈某明作出的有利认定,符合一般人的认知,故对公诉机关的该项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能否对陈某明适用缓刑的问题。根据2023年6月26日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精神,人民法院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突出打击重点,注重打击效果。本案中,陈某明作为医务人员,未能正确诊断和评估患者病情,未能科学制定治疗计划和目标,未能恰当选择药物种类和剂量,对何某某吗啡注射成瘾具有重要责任。陈某明作为依法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的主体,具有接触、获取此类药品的便利条件,其未履行法定职责,致使麻精药品失管涉毒,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故不宜适用缓刑。(据《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