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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立医疗机构 核酸检测不得收取“加急费”
记者 陈丽娜

    本报讯 1月21日,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调全省各公立医疗机构在开展核酸检测时,要严格执行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相关项目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加急费”。第三方核酸检测机构提供核酸检测服务,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保本微利。


    《通知》明确,各类核酸检测机构应当主动在显著位置公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混合检测价格和12315投诉举报电话,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自身价格行为,接受社会监督。对在核酸检测中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扰乱市场秩序和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明码标价、价外加价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