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陵水人民医院外二科引进专家和新技术之后,骨科手术量逐步上升,曹某提供的骨科钢板耗材使用量也逐步增加。同年11月,曹某为感谢符雄给予的帮助和关照送给其现金2.1万元,并表示之后每个月都送给符雄好处费2.1万元。
2018年7月,陵水人民医院外二科开始做全镜关节置换手术,使用骨科钢板耗材量进一步增加。为了感谢符雄,曹某送给其3.6万元现金,并表示从7月份开始增加给符雄的好处费至每月3.6万元。据统计,截至案发前,符雄共收受曹某好处费78万元,符雄将其中0.91万元用于个人日常花销,剩余77.09万元存放于家中,该款于2019年12月20日被陵水纪委监委调查人员依法扣押。
此外,陵水人民医院食堂的承包人薛某,为在合同到期后继续经营食堂里的小卖部,请符雄帮忙协调并送给其4万元现金。事后,符雄积极帮薛某协调,但薛某请托的事项未能办成,符雄也已将4万元用于个人日常花销。
除了收受现金,在2014年至2019年期间,符雄还收受谭某、曹某、薛某3人给予的茅台酒共40瓶、中华烟共39条,因物品灭失,规格、年份等信息不详等原因,陵水价格认证中心未能对上述物品的价格作出认定。
法院判决:
符雄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19年12月20日,符雄被陵水监察委带至福坡教育管理中心万宁分所接受调查。2020年1月6日,符雄家属代其向陵水监察委退赃36.04万元。2020年1月22日,陵水监察委决定给予符雄开除公职处分,中共陵水纪委决定给予符雄开除党籍处分。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符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113.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符雄在受贿行为中有部分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并退缴全部剩余赃款,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