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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2版(2021年03月24日) 上一版 下一版
以追究刑责倒逼职业病防治
张淳艺

“《刑法》中应增设职业病防治不力罪,加大震慑力度。”长期关注职业病危害的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委员严慧英建议,在《刑法》中明确用人单位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主要责任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近年来,各地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不断改善,但部分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仍然存在。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职业病防治“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在有些企业负责人看来,只要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就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大不了,单位再赔偿劳动者一笔钱就是,并不需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要想严格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必须提高违法成本,让无视劳动者健康权益者付出沉重代价。不久前的“推动解决尘肺病农民问题”研讨会上,国内“开胸验肺第一人”张海超一针见血地指出,企业除了承担赔偿责任,也应该承担罚款或者刑事责任。


事实上,现行《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过,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不力在刑法中尚没有明确适用的罪名。在现实中,对于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情形,有关部门往往是责令停止作业或关闭,并处罚款,这显然不足以震慑相关责任人。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责任有义务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政协委员的建议很有必要,不妨参照安全生产领域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刑法中对职业病防治不力专门设立罪名,从而构建法治闭环,便于司法实践,也有助于倒逼用人单位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充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