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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16版(2023年10月11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旅游安全要记牢 腰椎骨折非小事

       刘某参加由旅行社组织成团前往新加坡、吉隆坡、曼谷等地旅游。旅游途中,因客车司机过减速带时未减速,致使坐在最后排的刘某被高高颠起,其随即感到腰部疼痛难忍,虽然要求立即住院检查,但旅行社称在国外就医麻烦,未给其办理住院手续,回国后刘某被医院诊断为“腰椎体压缩骨折”并住院治疗30天。于是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费并退还旅游费等共计7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腰椎体压缩骨折与车辆过减速带时颠簸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70 ~80 。因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考虑其伤情造成客观上旅行目的不能实现,法院根据旅游路线及刘某受伤前已旅游地点酌情认定旅行社退还部分旅游费,并赔偿残疾赔偿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4万余元。


       法官说法


       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高艺林: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安全保护义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进行评估,设计合理的旅游路线及旅游活动。旅游经营者应选择合格且有资质的旅游辅助服务者,提供有保障的餐饮住宿等服务。2.告知警示义务。旅游经营者应对旅行中的危险区域或危险行为与活动尽到明确充分的提示与提醒。3.适当救助义务。旅游经营者应对旅行中发生的意外或事故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采取合理的措施予以处置。 (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