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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6版(2019年12月25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国家卫生健康委启动合理用药考核工作
不合格医疗机构或被暂停执业
王晓苒

12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要求,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使用药物的医疗机构均应当接受考核。


《通知》规定,合理用药考核的重点内容应当至少包括5项,包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国家医保谈判准入药品配备使用情况,公立医疗机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配备使用情况,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重点监控药物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含兴奋剂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级以上医院都要考核

 

《通知》要求,纳入考核的二级以上医院(包括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下同)的考核周期为3年;纳入考核的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周期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


《通知》显示,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合理用药考核管理规划,逐步提高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覆盖率。到2021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医疗机构和三级医疗机构考核覆盖率分别达到10%、30%和100%;到2022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二级医疗机构考核覆盖率分别达到20%和50%;到2023年,实现二级医疗机构考核全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覆盖率达到50%以上并逐年提高。

 

考核不合格?或被暂停执业

 

《通知》指出,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考核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医疗机构考核结果在行业内部公开。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工作,不断提高合理用药水平。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合理用药考核结果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内容,并与医疗机构校验、医院评审、评价相结合。同时,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连续不合格的,予以暂停执业,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