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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配制制剂省级审核取消
姚常房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出,自2019年12月1日起,取消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审核。


《通知》明确,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学习贯彻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推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