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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15版(2026年09月09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投保后患重疾 必须手术治疗才能赔吗
□陆岩林 侯潇然

投保重疾险后,患者罹患重症胰腺炎,经保守治疗痊愈,却因未做手术被保险公司拒赔。近日,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经法院审理后,认定保险条款以治疗方式限缩疾病定义,实质系隐形免责条款,经调解促成保险公司予以赔付。

据了解,李女士为其子小王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3年后,小王被诊断为重症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医院经会诊后认为小王无须接受外科手术治疗,可先选择保守治疗方式。小王在接受禁饮禁食、补液补容、纠正酸碱失衡等内科保守治疗后痊愈。

出院后,小王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理由为案涉重疾险合同约定“严重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指由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并进行坏死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手术治疗”,而小王未接受手术治疗,故不属于重大疾病。双方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保险条款通过限定具体治疗方式(如必须手术)来定义重大疾病,实质上已超出对疾病种类本身的界定,将符合医学诊断标准的疾病排除在理赔范围之外。这类隐藏在“疾病释义”中的条款,应认定为减轻保险人责任的隐性免责条款。

若保险人强行要求被保险人接受创伤性手术等治疗方式才予理赔,则排除了被保险人享有的对疾病治疗方式的选择权,客观上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

最终,法官通过释法明理,促成保险公司与原告达成调解方案,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保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保障。

法官说法

保险公司不能以被保险人未选择保险合同指定的治疗方式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重大疾病保险的核心风险保障应当在于疾病本身的严重程度,而非治疗方式。保险条款中以限定治疗方式限缩疾病范围,实质是将免责条款隐性化,可能侵害保险权利人的权益。本案通过司法实践对此种现象予以纠正,强调保险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且符合投保人的合理期待,以平衡双方利益。(据“锦江法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