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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共场所控烟新规开始实施
学校、妇幼保健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的户外区域禁止吸烟
记者 白华宇

       本报讯   记者从成都市爱卫办获悉,《成都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经2022年8月30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条例明确,学校、妇幼保健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的户外区域禁止吸烟。

      条例明确,成都全市所有的公众可以进出的场所或者供集体使用的场所,含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用电梯等被纳入控烟范围,烟草、电子烟被纳入本次控烟管理范围。其中明确规定,以下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也禁止吸烟: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校外培训机构以及儿童福利院、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

      ◎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

      ◎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观众座席和比赛、演出区域;

      ◎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区域;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室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此外,成都市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等工作需要,划定临时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条例规定,餐饮娱乐服务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上述区域以外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可设置吸烟区,吸烟区须避开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要设置明显的吸烟区标识以及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须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条例明确,任何个人都应当遵守控制吸烟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自觉听从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管理者以及他人的引导和劝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劝阻违法吸烟者吸烟等控制吸烟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遵守控制吸烟有关规定,带头开展控制吸烟工作。

       条例还规定,公务活动承办单位不得提供烟草制品。领导干部、医务人员和教师等应当发挥控制吸烟引领作用,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