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山采野菜竟遭蜱虫“致命一击”,保险公司却以“非意外伤害”拒付。近日,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2025年2月,王某为自己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小额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0万元),并附加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保额5400元)、农村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保额2万元)。同年6月,王某上山采野菜时不幸被蜱虫叮咬,随后入院治疗,被诊断为森林脑炎、双肺肺炎、I型呼吸衰竭,最终医治无效死亡。然而,保险公司以“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绝赔付。
王某母亲杨某认为,儿子的死亡系蜱虫叮咬直接导致,完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范围,因此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意外身故保险赔偿金、医疗赔偿金、意外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等共计12.23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涉案保险系团险,保险条款明确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因“外来、突发、非本意、非疾病”的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意外住院、符合条件的意外医疗费用,承担理赔责任,非意外伤害所致情形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杨某主张上述三项保险金,却无法举证证明被保险人身故系意外伤害直接导致,不符合保险责任约定。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投保人在被告处投保并按约定支付保险费,被告向其签发保险单,双方系真实意思的表示,形成合法有效的保险关系,依法应予保护。
从因果关系来看,引起森林脑炎的病毒并非人体自身产生,而是通过蜱虫叮咬传播,因此导致王某罹患森林脑炎的直接原因是蜱虫咬伤,该咬伤作为整个损害后果的启动因素,亦是造成王某死亡的直接原因。蜱虫咬伤事件符合保险合同载明的“外来、突发、非本意、非疾病的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的规定,符合普通人的一般认知。
同时,保险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蜱虫咬伤导致森林脑炎”属于通常理解的“疾病”范畴,亦未举证证明已向王某明确告知“因蜱虫咬伤致死不属于意外伤害”,故应认定王某的死亡属于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情形,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付义务。
关于赔付金额及权利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之规定,王某作为被保险人,案涉保单未约定受益人,其死亡后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原告杨某作为王某的继承人,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杨某赔付共计12.23万元,具体包括:意外伤害保险金10万元(按保额限额赔付)、意外住院定额给付保险金2310元、意外补充医疗保险金2万元(按保额限额赔付)。 (据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