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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16版(2024年04月03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揭开这养生酒 背后的猫腻
□邹耀东 王歆瑶

       号称具有壮阳功效的“养生酒”行销背后,有一个研发“秘方”、倒卖原料、制酒、销售的犯罪链条。近日,随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经销商郑某作出终审判决,至此,集产、供、销于一体的犯罪团伙均受到法律制裁,1家单位和7名被告人均获有罪判决。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涉案酒厂罚金50万元;判处王某、毕某等7人有期徒刑五年至十一年,各并处罚金。

       不断改良的配方

       毕业于某名牌大学化学专业的王某于2008年成立公司,从事药物研发,创业中的资金不足问题一直让他忧心。

       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接了一个关于业务咨询的电话,从此走上了一条不归路。原来,王某妻子毕某在网上发布公司情况简介时,声称公司主营业务为西地那非医药中间体、各类植物提取物等。循着这个线索,廖某找到了“商机”。“廖某想要我帮他制作一种添加在酒中的原料,要求具有和西地那非同样的功效但不能被检测出来。”王某交代说。

       为了专注研发,王某将对接廖某并销售药物原料的任务交给了毕某。为保证检测合格和使用安全,王某研究出一个“秘方”。之后,毕某按照王某的指导,在“秘方”的原料中掺入一定比例的山药粉等辅料,以降低原料浓度,并为原料披上一层“含有中药成分”的外衣,以每公斤7500元至9700元的价格出售给廖某。自2016年以来,王某、毕某销售原料达300余公斤,获利数百万元。

       有着调酒师职业经历的廖某,对酒的配制也算有所研究。为了保证在王某处购入的原料能够达到有效果又不被检测出的理想状态,廖某每次在购进原料后都要进行试验:将原料掺入酒中,一是看原料是否能够充分溶解,二是尝苦味能否接受,三是验成分是否能被检测出。最初,廖某发现原料无法完全溶解于水,类似于药物的苦味也很明显,王某很快就解决了这一问题。2018年7月,廖某将酒送至检测机构,结果检测出了那非类成分,廖某随即将情况反馈给王某。

       王某立即进行调整,为使得到的新成分不同于国家违禁名单上的物质,他在合成的每个步骤中替换原物质并增加新物质,并将研发出的新化合物命名为“30号原料”。两年后,“30号原料”被检测出另一种那非类物质去甲基卡巴地那非。

       因这种物质具有与西地那非类似的结构和相似的药理性,廖某不得不追着王某进行再度改良,之后王某又研发出了“8号原料”。廖某在购得“8号原料”后转卖给合作酒厂,中间的差价最高达到每公斤2万元。

       酒厂转型生产“新产品”

       郎某在四川经营一家酒厂,主要业务是生产拐枣酒。随着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郎某开始谋划转型之路,不再主打拐枣酒,转而主营女士美容酒和男士养生酒。正是这次转型,让他坠入了违法犯罪的深渊。2014年,当地的一家酒厂因酒中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被查处。而代理销售该酒的郑某因手头订单爆棚又缺少货源,于是找到郎某,委托郎某生产一款具有同样功效的酒。

       经熟人介绍,郎某与廖某搭上了线。为打消顾虑,郎某向廖某询问了被查酒厂的情况,廖某一脸得意地告诉郎某:“谁叫他们想省钱,自己在网上买原料,不出事才怪。”随后,他向郎某介绍其拥有的高科技“秘方”……郎某沉浸在廖某天花乱坠的介绍中,觉得发财致富的机会来了,决定与郑某、廖某合作。

       2016年,郑某与郎某签订了委托生产协议,郑某提供商标和包装,郎某的酒厂负责生产灌装,该酒厂厂长成某负责配制、生产。2018年,湖南的李某听闻此“财富密码”,也开始委托郎某生产该酒,对外将该酒的功效解释为是“苗药”发挥的神奇作用。

       2020年夏天,廖某打电话给郎某称上次提供的原料有杂质,会检测出那非类成分,让郎某把灌装好的酒倒掉,他会赔偿原料费用。然而,郎某不忍心把酒倒掉,而是直接用基酒对已经灌装好的“养生酒”进行稀释。

       喝了“养生酒”心跳加速

       2021年3月,公安机关接到网警部门提供的线索,称苏州高新区一消费者喝了在网络平台购买的“养生酒”后心跳加速,怀疑其中添加了违禁成分。公安机关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工作,对多家店铺进行研判分析后,发现“养生酒”均出自同一生产厂商,该厂商的经营者就是郎某。

       郎某到案后,一条涉及四川、湖南、广东等地的集产、供、销于一体的犯罪链条浮出水面,王某、毕某、廖某、成某、郑某、李某也悉数归案。

       2021年6月,受公安机关邀请,虎丘区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检察官对现有证据进行审查发现,该案中对于合同、交易记录、经营账本、检测报告等客观性证据涉及较少。针对上述情况,该院从加大客观性证据的搜集力度、围绕去甲基卡巴地那非的性质及危害性等进行专家会商、重点围绕供述不稳定对象的主观明知和销售数额开展侦查等方面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公安机关综合涉案人员的聊天记录、委托生产合同、检测记录等证据,认定涉案人员主观明知涉案原料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然非法添加于酒中并销售,存在犯罪的主观故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郎某作为酒厂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责人,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单位意志,也是为了单位营利,酒厂构成单位犯罪。

       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虎丘区检察院对涉案单位、7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批提起公诉。2022年11月2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6月15日,针对王某、廖某、郎某、成某,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针对经销商李某、郑某,二审法院对涉案金额予以重新认定,根据新梳理认定的金额调整相应的量刑幅度,于2023年9月4日和近日作出二审有罪判决。 (据《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