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要保障培训对象最低收入。不论培训对象是否具备医师资格证书,培训基地必须保证单位委派和面向社会招收的一年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培训对象”)最低现金性年收入达到相应标准;培训基地必须将中央财政补助中的80%发放给所有培训对象;除中央财政补助和省财政补助外,培训基地还应向社会化培训对象和定向医学生(本科)参加全科(含中医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发放绩效补助。培训基地发放的绩效补助经费可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考核标准由培训基地自行制定并予以公布。培训基地要根据国家、省政策规定和本基地实际情况不断提高培训对象收入水平。
《通知》明确,要保障培训对象基本福利待遇,培训基地要多途径解决社会化培训对象社会保障,按国家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培训基地应保证社会化培训对象和定向医学生(本科)参加全科(含中医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住宿条件。具备住宿条件的培训基地,应向培训对象提供住宿,并不得向培训对象收取住宿费;委培对象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委培对象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补贴及其他福利待遇按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由委派单位负责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