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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2版(2023年11月29日) 上一版 下一版
警惕“体检不合格” 被泛化滥用
□张涛

     “我公司特此依照法院生效判决,公开登报向您赔礼道歉!”前不久,《深圳商报》刊登由深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致歉声明。声明中,该公司称在招录过程中,基于与工作岗位要求无关的身体条件,对陈正进(化名)“进行差别对待,违反了平等就业原则”。

       本案中,陈正进成功应聘该公司运营主管岗位,但由于体检报告显示窦性心律异常,公司拒绝为其办理入职手续。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运营主管”岗位,系属窦性心动过缓患者禁止从事的工作类型,公司基于与工作岗位要求无关的身体条件进行差别对待,违反了平等就业原则,判令其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误工费及搬家费等损失共计6000元。

       近年来,不少求职者在闯过多轮笔试面试后,却因“体检不合格”被拒绝录用。诚然,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与健康状况直接相关,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可以对求职者进行健康检查。如果发现劳动者存在影响劳动力提供的疾病,用人单位有权拒绝录用。不过,在现实职场中,求职者“体检不合格”存在被泛化滥用的倾向。诸如脂肪肝、高血糖、转氨酶偏高等单纯的指标异常,并不影响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也往往成为用人单位拒绝录用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虽然法律没有列举出来,但劳动者不因身体健康状况不同而受到歧视,是平等就业权的应有之义。从法理和情理上讲,只要身体状况不影响劳动提供,或不属于法律明确基于该状况对劳动者进行区分对待的情形,用人单位就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录用劳动者。

       目前,我国法律仅对部分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的特定岗位人员健康情况进行限制。《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法无禁止即可为”,是民事行为遵循的基本原则。除了法定的从业健康限制外,用人单位不得给予求职者的身体条件,擅自作出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排斥或限制行为,否则就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构成就业歧视。

       过去遭遇歧视后,不少劳动者往往干吃哑巴亏,不愿花时间和精力和企业较真。如今,深圳这起案件充分彰显了司法部门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坚定决心,大大增强了劳动者维权的信心和勇气。有关部门应加强相关典型案例的宣传,引导劳动者注意收集证据,主动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据东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