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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2版(2026年07月15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原则

1 机构设置

每100万~200万人口设置1~2个市办综合医院(含中医类医院)。原则上每个县(市、区、旗)设置1个县办综合医院,县域常住人口超过100万人的可适当增加县办医院数量,县域常住人口低于10万人的可统筹设置;合理配置县办中医类医院,除常住人口低于10万人的县外,基本实现全覆盖。结合人口变化趋势优化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

2床位调控

资产负债率高于80%的公立医院、床位使用率低于75%且平均住院日高于9天的公立医院,原则上不再新增床位。严格控制在超大特大城市中心城区、省会城市核心区新增床位,增量床位向资源薄弱、交通不便或人口净增长的区域倾斜。适度控制治疗性床位增长,增量床位向慢性病、重症、精神(心理)、康复、护理等薄弱专科领域倾斜。每千人口省办及以上医院、市办医院、县办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预期分别为0.7张、1.38张、2张、1.23张(医院床位含同级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院床位)。

3 床位综合评价

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床位综合评价体系,将各省份划分为平稳发展地区和控制发展地区,指导两类地区结合实际需求,科学合理确定床位数量规划目标。控制发展地区中每千人口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超出当地规划目标的省份原则上逐步调减,使其符合规划。

4床位分类管理

健全床位分类管理制度,根据资源配置、绩效考核等情况实施分类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部署,承担临床研究任务的医院可设置一定数量的研究型床位。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床位占比,鼓励开展家庭病床服务。

5床位统筹使用

鼓励二级及以上医院成立住院服务中心,逐步实现全院床位集中管理、统一调配。鼓励紧密型医联体内牵头医院与其他成员单位统筹配置使用床位资源。

6优化精神卫生资源配置

每个省份建成一所精神专科医院或省办综合性医院精神专科院区,地级市范围内精神卫生服务功能基本健全,地级市和人口规模较大的县(市、区、旗)原则上至少建成一所政府办精神卫生服务机构(院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