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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16版(2023年01月06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市场监管总局开展全国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行动
从严从快查处哄抬药价行为
综合新华社、央视财经、上观新闻

       市场监管总局今年1月至6月将开展全国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行动,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开展综合监管执法。

       专项行动有五方面重点任务,包括全面加强价格监管执法、全面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和广告监管、全面加强网络交易监管执法、全面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全面加强药械生产流通监管。

       在价格监管执法方面,专项行动从严从快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包括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涉疫物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等违法行为。

       在依法查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方面,专项行动重点查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包括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实施虚假优惠折价或者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等价格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


      保持高压态势 又查处一批违法案件

      市场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相关案件查处工作力度,坚持从严从快,保持高压态势,查处一批涉嫌哄抬价格、假冒伪劣等违法案件。为持续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现公布第四批查处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北京盛阳东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口罩案。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开展口罩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发现北京盛阳东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一次性民用口罩(非医用)过滤效果、防护效果、标识等项目不符合《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GB/T 32610-2016)标准,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其行为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2022年12月21日,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37.5元,并处罚款217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天津五毫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2022年12月12日,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天津五毫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乳胶法)(规格25人份/盒)。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12月22日,河西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25元,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辽宁省沈阳市普济大药房有限公司大东分公司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销售药品案。2022年12月12日,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线索对普济大药房有限公司大东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药品销售价格,其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等相关规定,构成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价格违法行为。12月30日,大东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486.45元,并处全部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1621.5元。

       案例四

       黑龙江省鸡西市喜来乐大药房有限公司哄抬价格案。2022年12月12日,鸡西市市场监管局对喜来乐大药房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药品销售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药品销售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12月28日,鸡西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案例五

       江苏省张家港市沪闪便利店哄抬价格案。2022年12月22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张家港市沪闪便利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12月17日至19日,该店在某平台上分别以27.8元/支、35.8元/支的价格销售水银体温计,销售价格及进销差价率远高于同时期市场同类体温计,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拟对该店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嗨品贸易店涉嫌仿冒混淆案。2022年12月14日,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管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秀洲区高照街道嗨品贸易店利用大量微信群销售“连花清温茶”,其宣传用语引用“连花清瘟”名称及功效,实施了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不能提供其宣传信息的科学结论、权威报告等合法依据。该店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2023年1月3日,秀洲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河南省郑州小药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哄抬价格案。2022年12月27日,郑州市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郑州小药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进货成本不变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12月29日,郑州市市场监管局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给予警告、罚款26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苏某某涉嫌广告违法案。2022年12月22日,平江县市场监管局通过网络巡查,发现微信视频号“瑚珮老曲酒苏翁”的视频广告中出现“告别全民核酸 投入全民饮酒”“据专家统计:常年喝酒的人群抵抗新冠病毒能力比没有喝酒的人高68.3 ,每天喝酒的人比没有常期喝酒的人高59.7 ”等内容。经查,“瑚珮老曲酒苏翁”视频号为平江县苏某某所有,为营销推广白酒,苏某某于12月16日通过微信视频发布了上述广告内容。苏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平江县市场监管局于12月23日对其立案调查。

       案例九

       海南省海口临康药业有限公司涉嫌哄抬价格案。海南省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在检查中,发现海口临康药业有限公司在销售药品过程中强制搭售指定商品,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2023年1月3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06元,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2030元。

       案例十

       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会川镇新会药店未明码标价案。渭源县会川镇市场监管所接到对会川镇新会药店的群众举报,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新会药店销售连花清瘟胶囊时未明码标价。进一步核查发现,2022年11月25日执法人员就该店不明码标价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已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5日内进行改正。12月12日现场检查时,该店对上述行为逾期未改正。12月21日,渭源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药店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000元。


拍案说法


      近段时间以来,退烧、止咳、抗病毒等涉疫药品供不应求。一些不法分子趁机囤积居奇、哄抬药价,意图牟取巨额利润。对此,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樊卓然表示,此类行为涉嫌刑事犯罪。

       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或构成非法经营罪

       樊卓然表示,商家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分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非法囤积”“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三种具体情形。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制假售假或触犯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等

        近段时间,一些乱象也在市面上显现,比如购买的“连花清瘟胶囊”,拿到实物后发现药盒上写的是“莲花”。樊卓然指出,这些药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行为可能涉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以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