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探索建立合理的生育休假成本共担机制,近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实施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用人单位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6年3月7日至3月13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补助政策的适用对象、条件及标准。从2025年11月28日起,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为生育女职工落实全省现行生育假政策,且以单位形式为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享受补助。补助标准按每名生育女职工2200元(四川省2025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第二档)执行,以后年度随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同步调整。
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在女职工生育休假结束后6个月内,向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补助资金申请表等材料。生育女职工为被派遣劳动者的,由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联合提出申请,且用工单位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征求意见期间,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发送电子邮件至scsbzjc@163.com,或者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成都市青羊区西月城街20号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社会保险费征缴处,并在信封上注明“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用人单位补助征求意见”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