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首页 版面概览
往期回顾
   
当前:16版(2024年06月19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妻子不生孩子 丈夫起诉离婚
□王天宇

       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不生孩子,丁克家庭有了新热度,夫妻双方都不想生育孩子。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也有夫妻中一方想要生孩子而另一方不愿意的情况出现。如果这种分歧无法解决,可能会对夫妻关系造成伤害,最终导致劳燕分飞。

       案例

       妻子拒绝生育

       丈夫起诉离婚被驳回

       不久前,海南省海口市发生这样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2009年4月,马超和朱丹通过互联网认识后,频繁交往。几个月的热恋之后,他们便到民政部门领证结婚,开始了他们的婚姻旅程。然而,由于马超常年在外地工作,两人聚少离多,多年来都未能生育子女。

       最终,马超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两人婚前相互了解不够,感情不稳定;婚后他常年在外地工作,朱丹拒绝前往陪同。他每年回家时间很短,而在此期间,朱丹还以各种理由躲避他,拒绝履行妻子义务。此外,朱丹明确拒绝生育子女,并拒绝探望马超的父母,使得他及家人均难以忍受。因此,他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虽然丈夫已起诉离婚,但朱丹并不同意。她表示,双方在婚前已经进行了充分的了解,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尽管夫妻双方因工作原因相处的时间不多,但这并不构成实际意义上的分居。

       龙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生活中长期两地生活,沟通不足,导致矛盾产生。朱丹作为妻子,应该多体谅丈夫,并在家庭生活中给予丈夫更多的关心和照顾。同时,双方也应该互谅互让,加强沟通交流,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共同构建和谐家庭。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尚有修复的可能,因此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

       走访

       受访市民

       对夫妻生育权问题看法不一

       妻子拒绝生育,导致夫妻之间因生育权引发纠纷的案件,近年来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此,记者在海口市随机采访一些市民,发现大家对于妻子拒绝生育而引发的生育权纠纷问题持有不同的观点。

       一部分受访者认为,生育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妻子有义务为家庭生育后代。他们认为,拒绝生育的妻子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丈夫的权益,夫妻之间应该通过沟通和协商,达成共识。还有人认为,夫妻双方在生育问题上应该平等对待,但同时也应该考虑到家庭的整体利益和社会的责任。

       另一部分受访者则认为,妻子有权决定是否生育,因为生育对女性身体和职业生涯都有较大影响。他们主张,夫妻双方在生育问题上应该平等对待,尊重女性的选择。同时,他们呼吁社会各界关注女性在生育问题上的困境,如职场歧视、家庭压力等,为女性创造一个更加宽松和公平的环境。

       律师说法

       女方不同意生育

       不侵犯丈夫生育权

       对于夫妻双方享有的生育权等问题,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雯表示,生育权是一项特殊的人身权,是人生来具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的一种权利,应视为女性在生育过程中享有独立的决定权。作为男性公民,虽然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要借助于女性公民的配合。若夫妻双方意见一致,丈夫的生育权才能够实现,如果双方的意见不一致,则只能依照妻子的意愿决定。

     “女方对是否生育有独立的决定权,女方不同意生育或者擅自终止妊娠的行为并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犯。”李雯表示。

       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李雯表示,通过上述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如果夫妻双方对生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妻子不同意生育或者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终止妊娠,虽然可能会对丈夫在情感上造成伤害,但并不违法,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也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犯。根据该规定,在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时,丈夫不得以生育权受侵害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法律侧重于保护女性对生育的独立决定权,那么男性的生育权是不是无法得到保护呢?李雯表示,如果夫妻双方因生育发生纠纷并致使感情破裂,男性可以依法请求离婚,法院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除律师外,文中人名均为化名)(据《法治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