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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5版(2024年05月31日) 上一版 下一版
绵阳查办一起互联网诊疗违规案件

       本报讯 近期,绵阳市卫生健康委在查办一起案件时发现,某中医诊所在网络平台(微信)上(通过视频连线方式)为多位患者提供在线咨询、出具诊断意见、开具处方、邮寄中药颗粒等诊疗活动。       经查,该中医诊所未在《诊所备案凭证》中登记“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却于2022年1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擅自通过网络方式开展诊疗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其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1万元的行政处罚。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医疗”模式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缓解看病就医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医疗机构通过微信、QQ等聊天软件,为患者远程看病,是否属于互联网诊疗行为呢?什么又是互联网诊疗呢?

       绵阳市卫生执法监督人员表示,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首先,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提交相应材料,经执业登记机关审核合格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中增加登记“互联网诊疗”,这时,才可以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其次,开展互联网诊疗对诊疗科目、医护人员的资质、处方的管理以及网络平台的建设都有着严格的规定。再次,提供互联网诊疗的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才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 (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