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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16版(2024年05月29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医院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近年来,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除了由于诊疗服务产生的医疗纠纷外,诸如患者在医院摔倒、受到他人侵害等情况也不断涌现,成为医疗诉讼的新类型。

       第三人在医疗机构泼水导致陪护人员滑倒受伤,到底谁来承担侵权责任,医疗机构是不是必然承担侵权责任?当伤害发生后,又该如何科学合理地认定和分配损害责任?法院认为:

       直接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侵权责任产生的基础是侵权行为,没有侵权行为就不存在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本案中,张微微将水杯中的水洒在医院走廊地面,导致李利踩到水渍摔倒受伤,李利受伤事实与张微微泼水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张微微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机构安全保障义务有合理边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医疗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以不作为形式表现,即在思想上的疏忽或态度上的不谨慎,没有采取合理措施防控可控风险,从而导致损害后果发生。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苛求不合理的高度安全保障义务,在欠缺信赖与期待可能的情况下,当事人必须认识到危险的存在并确保自己的安全。

       本案中,从保洁人员完成日常清洁到李利摔倒的时间极短,无法合理期待医院绝对地保障李利的人身安全。事发前地面干爽无异样,正常人行走并不会摔倒,事发后医院的医护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并积极救治李利,未扩大其损害,应认定医院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受害人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侵权责任采用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医院设置了防滑警示标志对公众进行告知,保洁人员也按时对走廊进行了清洁,事发前的地面干爽无异样。李利作为陪护人员并非特殊或危重病患,医院无须对其进行全天候监护,其在医院行走时应谨慎注意。但李利行走时未看地面,未尽到通常的注意义务,从而踩到水渍摔倒,应减轻张微微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张微微在医院走廊将水杯中的水洒到地面是导致李利摔倒受伤的直接原因,其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医院的设施符合要求,泼水前地面并不存在异样,摔倒事件发生时间极短,医院不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李利在公共场所行走时未谨慎注意,应减轻张微微的赔偿责任。(据《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