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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16版(2024年05月15日) 上一版 下一版
男子拳击训练后猝死
健身房承担两成赔偿责任
□葛伟 朱鲸润

       健身者在练习拳击过程中发生意外,责任如何划分?近日,无锡梁溪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男子李某在健身房参加拳击训练后猝死,家属认为健身房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于是诉至法院。

       2023年2月,李某到健身房进行拳击训练,由于是第一次,健身房为其安排了私教。在训练开始前,教练带李某做了体测,用仪器对他进行了人体成分分析,并询问了身体情况、多久未进行运动,同时根据仪器生成的报告,分析他要针对哪些方面进行训练。

       李某提出自己曾上过两三年的拳击课,此次仍想练习拳击,教练便带领李某进行拳击训练。训练结束后,李某到拉伸室准备进行拉伸训练。谁知,李某突感不适,倒地抽搐,健身房工作人员对其紧急施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人员到达现场后为李某进行心肺复苏等急救措施,遗憾的是李某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家属认为,健身房提供的服务不规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李某死亡事故的全部责任,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健身房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49万余元。

       健身房则认为,李某的死亡原因系陈旧性心肌梗死,和健身房提供的健身服务不存在因果关系。李某发病时,健身房内有具备急救资质的员工对其进行了及时救治,并拨打急救电话,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不存在过错,不应担责。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既往有心梗病史,有支架植入史,死亡原因是呼吸心跳骤停。

       根据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江苏省地方标准《综合健身房服务规范》,其中规定了顾客接待流程图、私人教练的配备以及体质测试流程图。对于首次来场馆的李某,健身房未进行详细登记,也未询问是否存在高血压、心脏病等基础疾病,身体状况是否适宜剧烈运动等情况,也未对注意事项及风险进行提示和告知,存在一定过错。

       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身体状况选择适合的运动形式,应当知晓运动和健身本身具有一定风险。在自身患有心脏疾病情况下进行剧烈运动,李某对此负主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健身房对李某死亡承担20 的赔偿责任。 (据《现代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