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类“交易”,不但催生出过度用药、过度检查、过度使用高值医用耗材等问题,还将高额的回扣款通过高药价转嫁到患者身上,加重其就医负担。
医药贿赂为何难以根除?多位业内专家表示,权力集中且缺乏有效监管,是最为直接的原因。
在以前的医药流通链条中,医院各科室是药品从生产到进入药房的“必经之路”,相关工作人员拥有绝对的话语权。
一名从业人士也表示:“对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重视程度不够、监管流于形式,是医疗系统的通病。”
除此之外,以往“招采分离”的药品采购模式,也是造成医药贿赂禁而不绝的原因之一。
国家发改委于2006年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规定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时可收取的药品加成率为15%。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如今,药品加成已被全面取消。尽管药品零售加成率受到严格限制,但由于分散采购模式存在只招价格不带量、量价脱钩的问题,企业缺乏销量预期,为获取更高收益,往往会主动向院方行贿,将中标价做高。
7种失信行为纳入黑名单
行贿药企将丧失进入集采市场机会
“医药贿赂频频出现,根本症结是行业生态出现了扭曲。”岑珏称,一方面,部分医疗系统干部罔顾党纪国法与职业操守,甘于与药企形成利益同盟,有的甚至在接受调查时以“收受回扣是医疗行业的行规”为理由为自己辩解,体现出思想防线的松动。
另一方面,尽管受贿和行贿是一根藤上结出的两颗“毒瓜”,但在查处医疗腐败案件时,往往是受贿者接受了法律的制裁,行贿者付出的代价却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与行贿带来的巨大利益相比,其低廉的“成本”让不少药企在东窗事发后依旧我行我素,反复行贿、同时向多人行贿的现象时有发生。
“行贿不仅腐蚀干部队伍,而且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严查受贿端的同时,对行贿者也不能轻易放过。”湖南省纪委监委政策法规室相关负责人说。
记者注意到,国家医保局日前印发《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于2020年底前建立并实施信用评价制度,涉及医药商业贿赂等7种失信行为的医药企业将被纳入失信“黑名单”。在北京儿童医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丁枭伟看来,此次国家医保局推动建立信用评价制度的创新之处,就是加大了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2020版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中,“医药购销中,给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位列主要失信情节首位。药企一旦出现失信行为,将面临书面提醒告诫、依托集中采购平台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限制或中止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限制或中止采购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失信行为涉及省份数量达到规定条件的,还将由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启动全国联合处置。
“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传统治理体系下,责任归集难、处置难的问题。”国家医保局价格招采司有关负责人说,“医药企业对于回扣个案的罚款往往不敏感,但给予回扣会导致其丧失进入集中采购市场的机会,就会产生强大的震慑效应,从而形成举一反三的系统治理效果。”
坚持综合施策、系统治理
探索建立多部门交流和政策联动机制
“‘黑名单’在事前划定价格和营销红线、明示失信风险,拉起了带电高压线,从打击行贿的角度来看意义非凡。”丁枭伟称,这项措施警示相关医药企业要重视内涵建设、加快转型,与给予回扣等不正当的价格和营销行为彻底切割,有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卫生行业生态环境。
记者注意到,药企“黑名单”制度出炉后,为确保及时准确完整获取案源信息,国家医保局积极推动部门合作,与司法、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探索建立交流和政策联动机制。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医保局签署《关于开展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信息交流共享的合作备忘录》,建立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定期通报制度,持续深化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协同合作。
国家医保局价格招采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治医药回扣问题,必须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多部门联动、综合施策,构建使医药企业“不敢、不能、不想”给予回扣的治理体系,“要从改革层面持续发力,以全面实行集中带量采购为目标深化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制度改革,巩固和完善采购规则和政策体系,实现常态化运行;完善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和量化考核,推行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等多元复合的医保支付方式,促进公立医院强化成本意识,配合降低药品耗材采购价格。”